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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29           点击次数: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为实现档案鉴定、销毁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西南财经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办法。

一、鉴定与销毁遵循“审查从严、留存从宽”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南财经大学档案归档保管期限表〉,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 案馆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编制期限已满的档案目录,由档案馆与归档部门进行论证和直接鉴定并对鉴定结果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书面意见。

三、档案馆将鉴定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审批。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 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出售或作其他使用,销毁档案时,由鉴定小组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两人以上现场销毁,鉴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目录上签字,目录存档备查。

五、 经鉴定的档案,任何人不得销毁和变更保管期限。

六、 办法自2003年4月1日执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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