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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0 11:27:03           点击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档案馆校史馆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的档案建设,保护学校历史记录,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学校鼓励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校友及其家属、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学校捐赠档案及资料,用于学校公共服务事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档案类资料捐赠工作,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及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档案及资料包括个人档案和校史资料。 1、个人档案资料:指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校友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出席国内外重要活动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重要著作、译著、论文、译文及手稿;个人业务自传;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笔记;重要社会兼职聘书;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奖章和纪念品;学历学位证书;其它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材料和实物等。 2、校史资料:主要包括记录反映学校校园变迁、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要成就及重要历史人物的照片、录音、录像、书籍、画册、纪念物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的题词、字画;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它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史料和实物等。

第三条 捐赠的物品必须是捐赠人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校史馆有权对捐赠物进行必要的筛选,对于筛选后认为没有收藏价值的捐赠物,应退还给捐赠人。

第五条 档案馆校史馆一般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主要包括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捐赠物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时间和方式等。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品转移给档案馆校史馆。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捐赠人要求保留捐赠物品复制件作纪念的,档案馆校史馆一般应无偿提供复制服务。

第八条 接受捐赠后,档案馆校史馆应当向捐赠人发捐赠证书,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捐赠物品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受赠的物品及其增值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档案馆校史馆应当向学校报告受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除捐赠人有特殊要求外,学校定期公布受赠物品的目录和捐赠人名单,定期编辑捐赠情况荣誉册。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档案馆(校史馆) 联 系 人:陈东宝  联系电话:028-87092676

  电子邮箱:dangan@swufe.edu.cn

  通信地址:四川成都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 邮编:611130 (柳林校区)
                     四川成都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  邮编:610074 (光华校区)

 

欢迎广大校友和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西南财经大学校史展览建设和历史档案的收集工作。